裁判字號:最高法院88年台職字第18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88年05月07日
裁判案由:交還土地
最高法院民事裁定八十八年度台職字第一八號
上訴人乙○○
甲○○王信用共同訴訟代理人 朱立人 律師複代理人 李玲玲 律師被上訴人丙○○○
庚○○○壬○○○癸○○○辛○○○子○○○
己○○
丁○○
戊○○右當事人間請求交還土地事件,中華民國八十八年三月十九日本院判決(八十八年度台上字第五八四號),有應更正之處,本院裁定如左:
主文本院右開判決當事人欄所載李玲玲律師,其上應加載「複代理人」四字。
中華民國八十八年五月七日
最高法院民事第一庭
審判長法官李錦豐
法官楊鼎章法官李慧兒法官蘇達志法官顏南全右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書記官中華民國八十八年五月二十八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