裁判字號:最高法院88年台聲字第274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88年05月07日
裁判案由:分割共有物
最高法院民事裁定八十八年度台聲字第二七四號
聲請人 邱鏡溶 右聲請人因與 林石城 等間請求分割共有物事件,對於中華民國八十年七月二十五日本院裁定(八十年度台上字第一六三二號),聲請更正,本院裁定如左:
主文本院右開裁定當事人欄所載「 林燈煌 」應更正為「 林灯煌 」。
中華民國八十八年五月七日
最高法院民事第五庭
審判長法官洪根樹
法官謝正勝法官劉福來法官黃熙嫣法官陳淑敏右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書記官中華民國八十八年五月二十七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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