裁判字號:臺灣新北地方法院110年聲字第699號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10年03月03日
裁判案由:聲明異議
臺灣新北地方法院刑事裁定110年度聲字第699號異議人即受刑人 林秉燊 上列異議人即受刑人因違反毒品危害防制條例案件,對臺灣新北地方檢察署檢察官之執行指揮命令聲明異議(109年度執字第00
000號),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異議駁回。
理由
一、聲明異議意旨詳如附件聲明異議狀所載。
二、按受刑人以檢察官執行之指揮為不當者,得向諭知該裁判之法院聲明異議,刑事訴訟法第484條定有明文。所謂「檢察官執行之指揮不當」,係指就刑之執行或其方法違背法令,或雖非違法而因處置失當,致受刑人蒙受重大不利益者而言。檢察官如依確定判決內容指揮執行,即無執行之指揮違法或其執行方法不當之可言。至於原確定判決,是否有認定事實錯誤或違背法令之不當,應循再審或非常上訴程序以資救濟,尚無對之聲明異議之餘地(最高法院109年度台抗字第1606號裁定意旨參照)。
三、查異議人即受刑人林秉燊因違反毒品危害防制條例案件,經本院以109年度簡字第1000號判處有期徒刑4月,上訴後,由本院於民國109年7月29日以109年度簡上字第474號駁回上訴確定,嗣由臺灣新北地方檢察署檢察官以109年度執字第11305號執行等情,此有臺灣高等法院被告前案紀錄表
1份可憑;然聲明異議意旨並未具體指明檢察官於本件之執行指揮有何違法或不當之情事,僅係對上開確定判決認有違法而為指摘,揆諸上開說明,聲明異議意旨所指,核屬對於確定判決能否依循其他程序救濟,尚不得據為對檢察官執行指揮聲明異議之理由,揆諸前開說明,異議人執此聲明異議,自無理由,應予駁回。
四、依刑事訴訟法第486條,裁定如主文。中華民國110年3月3日
刑事第八庭法官洪珮婷上列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如不服本裁定,應於裁定送達後五日內敘明抗告理由,向本院提出抗告狀。
書記官林修渝中華民國110年3月5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