裁判字號:臺灣新北地方法院110年聲字第691號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10年03月03日
裁判案由:沒入保證金
臺灣新北地方法院刑事裁定110年度聲字第691號聲請人臺灣新北地方檢察署檢察官具保人李雪琴受刑人王浩羽上列具保人因受刑人詐欺案件,經聲請人聲請沒入保證金(110年度執聲沒字第82號),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李雪琴繳納之保證金新臺幣壹萬元及實收利息,沒入之。
理由
一、按具保之被告逃匿者,應命具保人繳納指定之保證金額,並沒入之,不繳納者,強制執行。保證金已繳納者,沒入之。前項規定,於檢察官依第93條第3項但書及第228條第4項命具保者,準用之。刑事訴訟法第118條定有明文。又按沒入保證金,以法院之裁定行之;依第118條規定沒入保證金時,實收利息併沒入之。同法第121條第1項、第119條之
1第2項亦分別定有明文。
二、本件聲請意旨略以:本件具保人李雪琴因受刑人王浩羽詐欺案件,經臺灣新北地方檢察署檢察官指定保證金新臺幣(下同)1萬元,出具現金保證後(刑字第00000000號),檢察官將受刑人釋放,而該受刑人已經逃匿,應沒入保證金及實收利息等語。經查,本件具保人因受刑人詐欺案件,經出具檢察官指定之保證金額1萬元後,檢察官已將受刑人釋放。
嗣該案判決確定(本院109年度簡字第1892號)後,受刑人經臺灣新北地方檢察署檢察官依法傳喚到案執行,惟無正當理由未到案執行,復經拘提無著,且具保人經合法通知後,亦未通知或遵期帶同受刑人到案接受執行等情,有國庫存款收款書(刑字第00000000號)1份、臺灣新北地方檢察署通知暨送達證書各1份、執行傳票送達證書1份、臺灣新北地方檢察署檢察官拘票暨報告書各1份、內政部戶役政連結作業系統查詢資料2份、在監在押紀錄表2份在卷可稽。又受刑人業經臺灣臺北地方檢察署、臺灣新北地方檢察署分別於
109年12月31日、110年1月13日、1月27日發布通緝,迄今仍逃匿中,尚未到案執行一節,復經本院依職權查明屬實,有臺灣高等法院被告前案紀錄表及在監在押全國紀錄表各
1份附卷足憑。是以,受刑人既已逃匿,揆諸前揭說明,自應將具保人繳納之上開保證金及實收利息沒入之。揆諸前揭規定,聲請人之聲請,於法自無不合,應予准許。
三、爰依刑事訴訟法第118條、第119條之1第2項、第121條第1項,裁定如主文。
中華民國110年3月3日
刑事第十二庭法官梁家贏上列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如不服本裁定,應於裁定送達後五日內敘明抗告理由,向本院提出抗告狀。
書記官巫茂榮中華民國110年3月5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