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橋頭地方法院110年度聲字第892號刑事裁定

裁判字號:臺灣橋頭地方法院110年聲字第892號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10年08月23日

裁判案由:聲請定其應執行刑


臺灣橋頭地方法院刑事裁定110年度聲字第892號聲請人臺灣橋頭地方檢察署檢察官受刑人莊紫玥上列聲請人因受刑人數罪併罰有二裁判以上,聲請定其應執行之刑(110年執聲字第640號),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莊紫玥犯如附表所示之罪及所處之刑,應執行有期徒刑拾玖年壹月。
理由
一、聲請意旨略以:本件受刑人莊紫玥因違反毒品危害防制條例等案件,先後判決確定如附表所示之刑,依刑法第50條、第53條、第51條第5款、刑事訴訟法第477條第1項等規定,聲請定其應執行之刑。
二、經查,受刑人因犯如附表編號3至22所示之罪,經臺灣高雄地方法院(下稱高雄地院)於民國109年3月18日,以108年度訴字第625號分別判處如附表編號3至22所示之刑,並於109年4月15日確定;又因犯如附表編號23、24所示之罪,經高雄地院於109年6月30日,以109年度審訴字第549號分別判處如附表編號23、24所示之刑,並於109年7月29日確定;另犯如附表編號25至29所示之罪,經本院於110年
1月11日,以109年度訴字第264號分別判處如附表編號25至29所示之刑,並於110年2月18日確定等情,有前述案件之刑事判決書及臺灣高等法院被告前案紀錄表等件在卷可證。又如附表編號2所示之罪,雖為得易科罰金、得易服社會勞動之罪,而附表編號1、3至29所示之罪,則均為不得易科罰金亦不得易服社會勞動之罪,然本件乃受刑人請求檢察官就如附表所示之罪聲請定應執行刑一節,有受刑人於110年6月7日簽署之聲請書可為憑據,依刑法第50條第2項規定,自不受同條第1項但書之限制,得依刑法第51條規定定其應執行刑。綜上,本院既為附表所示案件犯罪事實最後判決之法院,故聲請意旨於法有據,本院考量受刑人所犯如附表編號2至29所示之罪,分別為施用第二級毒品罪、施用第一級毒品罪、轉讓第一級毒品罪、販賣第一級毒品罪、販賣第二級毒品罪,其中同表編號2、3、23、24所示4罪之性質相同,且均具有成癮性的特質,本質上有反覆再犯之高度可能,但犯罪造成的危害並不隨施用次數等量擴增,再審酌同表編號4至22、25至29所示24罪之罪質相近,暨考量受刑人轉讓第一級毒品、販賣第一、二級毒品之對象、次數、總不法所得,以及其各次犯行的犯罪時間差距、相關犯行先前定執行刑之結果等一切情狀,爰就受刑人所犯如附表所示之罪,定其應執行之刑如主文所示。另本件就附表編號1宣告刑之併科罰金部分(併科罰金新臺幣【下同】50,000元,如易服勞役,以1,000元折算1日),並無數罪併罰而有二裁判以上須定其應執行刑之情形,故該罪之罰金部分應依其原宣告之刑執行之,附此敘明。
三、依刑事訴訟法第477條第1項,裁定如主文。中華民國110年8月23日
刑刑事第六庭法官陳奕帆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如不服本裁定,應於收受送達後5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
中華民國110年8月23日
書記官蘇千雅附表:
┌──┬────┬─────┬───────┬──────┬────┬────┬───────┐│編號│罪名│犯罪日期│宣告刑│最後事實審│判決日期│確定日期│備註│├──┼────┼─────┼───────┼──────┼────┼────┼───────┤│1│非法持有│108年7月│有期徒刑3年6│高雄地院108│109年1│109年2│橋頭地檢署109│││可發射子│6日│月,併科罰金│年度訴字第│月22日│月26日│年度執字第2513│││彈具殺傷││50,000元,罰金│715號│││號│││力之槍枝││如易服勞役,以│││││││罪││1,000元折算1│││││││││日│││││├──┼────┼─────┼───────┼──────┼────┼────┼───────┤│2│施用第二│108年8月│有期徒刑5月,│本院109年度│109年3│109年4│橋頭地檢署109│││級毒品罪│27日│如易科罰金,以│審易字第87號│月13日│月15日│年度執字第2638│││││1,000元折算1││││號│││││日│││││├──┼────┼─────┼───────┼──────┼────┼────┼───────┤│3│施用第一│108年6月│有期徒刑7月│高雄地院108│109年3│109年4│編號3至22所示│││級毒品罪│3日││年度訴字第│月18日│月15日│之20罪,曾定應││││││625號│││執行刑為有期徒│├──┼────┼─────┼───────┼──────┼────┼────┤刑12年6月(高││4│轉讓第一│108年3月│有期徒刑7月│同上│同上│同上│雄地檢署109年│││級毒品罪│31日│││││度執字第3839號│├──┼────┼─────┼───────┼──────┼────┼────┤)││5│轉讓第一│108年4月│有期徒刑7月│同上│同上│同上││││級毒品罪│11日││││││├──┼────┼─────┼───────┼──────┼────┼────┤││6│轉讓第一│108年4月│有期徒刑7月│同上│同上│同上││││級毒品罪│12日││││││├──┼────┼─────┼───────┼──────┼────┼────┤││7│轉讓第一│108年4月│有期徒刑7月│同上│同上│同上││││級毒品罪│13日││││││├──┼────┼─────┼───────┼──────┼────┼────┤││8│轉讓第一│108年4月│有期徒刑7月│同上│同上│同上││││級毒品罪│15日││││││├──┼────┼─────┼───────┼──────┼────┼────┤││9│轉讓第一│108年4月│有期徒刑7月│同上│同上│同上││││級毒品罪│23日││││││├──┼────┼─────┼───────┼──────┼────┼────┤││10│販賣第一│108年2月│有期徒刑7年8│同上│同上│同上││││級毒品罪│18日│月│││││├──┼────┼─────┼───────┼──────┼────┼────┤││11│販賣第一│108年3月│有期徒刑7年8│同上│同上│同上││││級毒品罪│28日│月│││││├──┼────┼─────┼───────┼──────┼────┼────┤││12│販賣第一│108年3月│有期徒刑7年7│同上│同上│同上││││級毒品罪│3日│月│││││├──┼────┼─────┼───────┼──────┼────┼────┤││13│販賣第一│108年3月│有期徒刑7年7│同上│同上│同上││││級毒品罪│3日│月│││││├──┼────┼─────┼───────┼──────┼────┼────┤││14│販賣第一│108年5月│有期徒刑7年7│同上│同上│同上││││級毒品罪│7日│月│││││├──┼────┼─────┼───────┼──────┼────┼────┤││15│販賣第一│108年5月│有期徒刑7年7│同上│同上│同上││││級毒品罪│7日│月│││││├──┼────┼─────┼───────┼──────┼────┼────┤││16│販賣第一│108年5月│有期徒刑7年7│同上│同上│同上││││級毒品罪│7日│月│││││├──┼────┼─────┼───────┼──────┼────┼────┤││17│販賣第一│107年12月│有期徒刑7年7│同上│同上│同上││││級毒品罪│22日│月│││││├──┼────┼─────┼───────┼──────┼────┼────┤││18│販賣第一│108年2月│有期徒刑7年7│同上│同上│同上││││級毒品罪│13日│月│││││├──┼────┼─────┼───────┼──────┼────┼────┤││19│販賣第一│108年4月│有期徒刑7年7│同上│同上│同上││││級毒品罪│24日│月│││││├──┼────┼─────┼───────┼──────┼────┼────┤││20│販賣第一│108年1月│有期徒刑7年7│同上│同上│同上││││級毒品罪│12日│月│││││├──┼────┼─────┼───────┼──────┼────┼────┤││21│販賣第一│108年4月│有期徒刑7年7│同上│同上│同上││││級毒品罪│18日│月│││││├──┼────┼─────┼───────┼──────┼────┼────┤││22│販賣第二│108年4月│有期徒刑3年6│同上│同上│同上││││級毒品罪│17日│月│││││├──┼────┼─────┼───────┼──────┼────┼────┼───────┤│23│施用第一│108年5月│有期徒刑10月│高雄地院109│109年6│109年7│編號23至24所示│││級毒品罪│8日││年度審訴字第│月30日│月29日│之2罪,曾定應││││││549號│││執行刑為有期徒│├──┼────┼─────┼───────┼──────┼────┼────┤刑1年6月(高││24│施用第一│108年7月│有期徒刑10月│同上│同上│同上│雄地檢署109年│││級毒品罪│3日│││││度執字第7259號│││││││││)│├──┼────┼─────┼───────┼──────┼────┼────┼───────┤│25│販賣第一│107年12月│有期徒刑7年7│本院109年度│110年1│110年2│編號25至29所示│││級毒品罪│7日│月│訴字第264號│月11日│月18日│之5罪,曾定應│├──┼────┼─────┼───────┼──────┼────┼────┤執行刑為有期徒││26│販賣第一│107年12月│有期徒刑7年7│同上│同上│同上│刑8年2月(橋│││級毒品罪│10日│月││││頭地檢署110年│├──┼────┼─────┼───────┼──────┼────┼────┤度執字第1309號││27│販賣第一│108年2月│有期徒刑7年7│同上│同上│同上│)│││級毒品罪│5日│月│││││├──┼────┼─────┼───────┼──────┼────┼────┤││28│販賣第一│108年4月│有期徒刑7年6│同上│同上│同上││││級毒品罪│20日│月│││││├──┼────┼─────┼───────┼──────┼────┼────┤││29│販賣第二│108年6月│有期徒刑3年6│同上│同上│同上││││級毒品罪│初某日│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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