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新北地方法院刑事裁定
113年度單禁沒字第982號
聲請人臺灣新北地方檢察署檢察官
被告楊榮龍
上列聲請人因被告違反毒品危害防制條例案件,聲請單獨宣告沒收(113年度聲沒字第803號),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
扣案如附表所示之物均沒收銷燬之。
理 由
一、聲請意旨略以:被告楊榮龍因違反毒品危害防制條例案件,業經臺灣新北地方檢察署檢察官以112年度毒偵字第1150號為不起訴處分確定在案,另涉112年度毒偵字第4075號、第4076號及113年度毒偵字第3106號則經檢察官簽結在案,惟扣案如附表所示之物,因屬違禁物,爰聲請單獨宣告沒收銷燬等語。
二、按違禁物,不問屬於犯罪行為人與否,沒收之,並得單獨宣告沒收,刑法第38條第1項、第40條第2項分別定有明文。又查獲之第一級、第二級毒品及專供製造或施用第一級、第二級毒品之器具,不問屬於犯罪行為人與否,均沒收銷燬之,毒品危害防制條例第18條第1項前段亦有明文。
三、經查,被告所涉施用第一級、第二級毒品案件,經臺灣新北地方檢察署檢察官以112年度戒毒偵字第1150號為不起訴處分確定等情,業據本院核閱上開偵查卷宗無訛,並有臺灣高等法院被告前案紀錄表1份在卷可稽。而扣案如附表所示之物,經鑑驗結果,確分別檢出含有第一級毒品、第二級毒品成分,並有如附表證據欄所示證據在卷可考,堪認均屬違禁物無訛。又盛裝上開毒品之外包裝袋,無論以何種方式析離,均會有微量毒品殘留包裝袋內,是該外包裝袋亦應整體視為毒品,一併依毒品危害防制條例第18條第1項前段規定沒收銷燬之。揆諸首揭說明,聲請人據此聲請單獨宣告沒收銷燬,經核並無不合,應予准許。
四、依刑事訴訟法第455條之36第2項,毒品危害防制條例第18條第1項前段,刑法第40條第2項,裁定如主文。
中 華 民 國 114 年 3 月 18 日
刑事第十一庭 法 官 陳佳妤
上列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如不服本裁定,應於裁定送達後十日內敘明抗告理由,向本院提出抗告狀。
書記官 范喬瑩
中 華 民 國 114 年 3 月 20 日
【附表】
編號
扣案物
證據
備註
1
①殘渣袋2個(經乙醇沖洗,檢出含有第一級毒品海洛因成分)
②吸食器1組(經乙醇沖洗,檢出含有第二級毒品甲基安非他命成分)
③透明分裝勺1支(經乙醇沖洗,檢出含有第二級毒品甲基安非他命成分)
④綠色分裝勺2支(經乙醇沖洗,檢出含有第一級毒品海洛因、第二級毒品甲基安非他命成分)
交通部民用航空局航空醫務中心112年3月16日航藥鑑字第0000000號毒品鑑定書
臺灣新北地方檢察署112年度毒偵字第1150號
2
①第一級毒品海洛因1包(驗餘淨重0.3322公克)
②吸食器具1組(經乙醇沖洗,檢出含有第二級毒品甲基安非他命成分)
③玻璃球吸食器1個(經乙醇沖洗,檢出含有第二級毒品甲基安非他命成分)
交通部民用航空局航空醫務中心112年5月25日航藥鑑字第0000000號、第0000000號毒品鑑定書
臺灣新北地方檢察署112年度毒偵字第4075號
3
①第一級毒品海洛因2包(驗餘淨重分別為0.6354公克、0.0462公克)
②第二級毒品甲基安非他命1包(驗餘淨重.01218公克)
交通部民用航空局航空醫務中心112年5月25日航藥鑑字第0000000號毒品鑑定書
臺灣新北地方檢察署112年度毒偵字第4076號
4
①第一級毒品海洛因1包(驗餘淨重0.4494公克)
②第二級毒品甲基安非他命1包(驗餘淨重0.3458公克)
③第二級毒品四氫大麻酚1包(驗餘淨重0.3698公克)
④第二級毒品大麻2包(驗餘淨重分別為1.3142公克、0.0086公克)
⑤白色香菸3支(檢出含有第一級毒品海洛因成分)
⑥玻璃球吸食器1組(經乙醇沖洗,檢出含有第二級毒品甲基安非他命成分)
⑦吸食器具1組(經乙醇沖洗,檢出含有第二級毒品甲基安非他命成分)
交通部民用航空局航空醫務中心113年5月14日航藥鑑字第0000000號毒品鑑定書
臺灣新北地方檢察署113年度毒偵字第3106號