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桃園地方法院刑事附帶民事訴訟裁定
114年度附民字第222號
原告 楊秀珠
被告 汪紹展
上列被告因違反組織犯罪防制條例等案件(113年度金訴字第1197號),經原告提起附帶民事訴訟,請求損害賠償。因其案情確係繁雜,非經長久時日,不能終結其審判,應依刑事訴訟法第504條第1項前段,將本件附帶民事訴訟,移送本院民事庭,特此裁定。
中華民國114年3月18日
刑事第六庭審判長法官劉淑玲
法官李佳勳
法官施敦仁
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不得抗告。
書記官王智嫻
中華民國114年3月19日
臺灣桃園地方法院刑事附帶民事訴訟裁定
114年度附民字第222號
原告 楊秀珠
被告 汪紹展
上列被告因違反組織犯罪防制條例等案件(113年度金訴字第1197號),經原告提起附帶民事訴訟,請求損害賠償。因其案情確係繁雜,非經長久時日,不能終結其審判,應依刑事訴訟法第504條第1項前段,將本件附帶民事訴訟,移送本院民事庭,特此裁定。
中華民國114年3月18日
刑事第六庭審判長法官劉淑玲
法官李佳勳
法官施敦仁
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不得抗告。
書記官王智嫻
中華民國114年3月19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