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桃園地方法院114年度除字第33號民事判決

臺灣桃園地方法院民事判決

114年度除字第33號

聲請人 黃峻志

上列聲請人聲請宣告除權判決事件,本院於民國114年3月14日言詞辯論終結,判決如下:

  主 文

如附表所示之股票無效。

聲請程序費用由聲請人負擔。

  理 由

一、本件聲請意旨略以:聲請人執有附表所載股票而不慎遺失,前經聲請公示催告,並依本院113年度催字第185號裁定公告刊登本院網站在案,現申報權利期間已滿,無人提出原股票申報權利,為此聲請宣告該股票無效等語。

二、公示催告,聲請人得於申報權利之期間已滿後3個月內,聲請為除權判決,但在期間未滿前之聲請,亦有效力,民事訴訟法第545條第1項規定甚明。本件聲請,經本院調取上開公示催告事件卷宗核閱相符,茲因附表所載股票,經本院准予公示催告,並經依聲請人聲請於民國113年9月23日刊登本院網站公告,其申報權利期間屆滿而無人申報權利。本件聲請,於法有據,應予准許。

三、依民事訴訟法第564條第1項、第549條之1前段,判決如主文。

中  華  民  國  114 年  3  月  18  日

         民事第二庭 法 官 孫健智

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判決不得上訴。

中  華  民  國  114 年  3  月  18  日

               書記官 彭明賢

附表:

發行公司

股票號碼

種類

張數

股數

備考

01

長榮航空股份有限公司

86ND649884-0

1

1000

02

長榮航空股份有限公司

89NX72913-0

1

50

03

長榮航空股份有限公司

90NX82905-8

1

52

04

長榮航空股份有限公司

92NX93648-6

1

20

05

長榮航空股份有限公司

93NX99742-8

1

42

06

長榮航空股份有限公司

94NX107018-4

1

1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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