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新北地方法院支付命令
114年度司促字第6829號
債權人國泰世華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郭明鑑
債務人 吳佩倫
一、債務人應向債權人清償新臺幣伍拾柒萬壹仟貳佰壹拾肆元,及如附表所示之利息、違約金,並賠償督促程序費用新臺幣伍佰元,否則應於本命令送達後二十日之不變期間內,向本院提出異議。
二、債權人請求之原因事實:
一、緣債務人與債權人成立貸款契約書,於自民國107年7月23日向債權人借款150,000元,借款利率依年利率16%計算,債務人若未依約按期繳款時,除喪失期限利益外,另本金逾期在六個月以內部分,按前述利率百分之十,逾期超過六個月部分,按前述利率百分之二十,按期計收違約金,每次違約狀態最高連續收取期數為9期。詎債務人未依約繳款,現仍積欠債權人借款14,245元及相關之利息及違約金未償付。二、緣債務人與債權人成立貸款契約書,於自民國109年2月19日向債權人借款250,000元,借款利率依年利率14.55%計算,債務人若未依約按期繳款時,除喪失期限利益外,另本金逾期在六個月以內部分,按前述利率百分之十,逾期超過六個月部分,按前述利率百分之二十,按期計收違約金,每次違約狀態最高連續收取期數為9期。詎債務人未依約繳款,現仍積欠債權人借款57,038元及相關之利息及違約金未償付。三、緣債務人與債權人成立貸款契約書,於自民國109年11月2日向債權人借款100,000元,借款利率依年利率15.03%計算,債務人若未依約按期繳款時,除喪失期限利益外,另本金逾期在六個月以內部分,按前述利率百分之十,逾期超過六個月部分,按前述利率百分之二十,按期計收違約金,每次違約狀態最高連續收取期數為9期。詎債務人未依約繳款,現仍積欠債權人借款50,754元及相關之利息及違約金未償付。四、緣債務人與債權人成立貸款契約書,於自民國111年4月15日向債權人借款100,000元,借款利率依年利率16%計算,債務人若未依約按期繳款時,除喪失期限利益外,另本金逾期在六個月以內部分,按前述利率百分之十,逾期超過六個月部分,按前述利率百分之二十,按期計收違約金,每次違約狀態最高連續收取期數為9期。詎債務人未依約繳款,現仍積欠債權人借款56,596元及相關之利息及違約金未償付。五、緣債務人與債權人成立貸款契約書,於自民國112年3月6日向債權人借款300,000元,借款利率依年利率16%計算,債務人若未依約按期繳款時,除喪失期限利益外,另本金逾期在六個月以內部分,按前述利率百分之十,逾期超過六個月部分,按前述利率百分之二十,按期計收違約金,每次違約狀態最高連續收取期數為9期。詎債務人未依約繳款,現仍積欠債權人借款220,888元及相關之利息及違約金未償付。六、緣債務人與債權人成立貸款契約書,於自民國112年12月22日向債權人借款200,000元,借款利率依年利率16%計算,債務人若未依約按期繳款時,除喪失期限利益外,另本金逾期在六個月以內部分,按前述利率百分之十,逾期超過六個月部分,按前述利率百分之二十,按期計收違約金,每次違約狀態最高連續收取期數為9期。詎債務人未依約繳款,現仍積欠債權人借款171,693元及相關之利息及違約金未償付。
三、債務人未於不變期間內提出異議時,債權人得依法院核發之支付命令及確定證明書聲請強制執行。
中華民國114年3月18日
民事第八庭司法事務官李信良
附表
114年度司促字第006829號
利息:
本金
序號
本金
相關債務人
利息起算日
利息截止日
利息計算方式
001
新臺幣14245元
吳佩倫
自民國113年12月23日起
至清償日止
年息16%
002
新臺幣57038元
吳佩倫
自民國113年12月19日起
至清償日止
年息14.55%
003
新臺幣50754元
吳佩倫
自民國114年1月2日起
至清償日止
年息15.03%
004
新臺幣56596元
吳佩倫
自民國113年12月15日起
至清償日止
年息16%
005
新臺幣220888元
吳佩倫
自民國113年12月6日起
至清償日止
年息16%
006
新臺幣171693元
吳佩倫
自民國113年12月22日起
至清償日止
年息16%
違約金:
本金
序號
本金
相關債務人
違約金起算日
違約金截止日
違約金計算方式
001
新臺幣14245元
吳佩倫
暨自民國114年1月24日起
至清償日止
其逾期在六個月以內部分,按前述利率之百分之十,逾期超過六個月至九個月以內部分,按前述利率之百分之二十,計算之違約金。
002
新臺幣57038元
吳佩倫
暨自民國114年1月20日起
至清償日止
其逾期在六個月以內部分,按前述利率之百分之十,逾期超過六個月至九個月以內部分,按前述利率之百分之二十,計算之違約金。
003
新臺幣50754元
吳佩倫
暨自民國114年2月3日起
至清償日止
其逾期在六個月以內部分,按前述利率之百分之十,逾期超過六個月至九個月以內部分,按前述利率之百分之二十,計算之違約金。
004
新臺幣56596元
吳佩倫
暨自民國114年1月16日起
至清償日止
其逾期在六個月以內部分,按前述利率之百分之十,逾期超過六個月至九個月以內部分,按前述利率之百分之二十,計算之違約金。
005
新臺幣220888元
吳佩倫
暨自民國114年1月7日起
至清償日止
其逾期在六個月以內部分,按前述利率之百分之十,逾期超過六個月至九個月以內部分,按前述利率之百分之二十,計算之違約金。
006
新臺幣171693元
吳佩倫
暨自民國114年1月23日起
至清償日止
其逾期在六個月以內部分,按前述利率之百分之十,逾期超過六個月至九個月以內部分,按前述利率之百分之二十,計算之違約金。