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桃園地方法院刑事裁定
114年度聲字第65號
聲請人
即被告 楊守承
上列聲請人即被告違反毒品危害防制條例案件(113年度訴字第448號),聲請發還扣押物,本院於民國114年1月22日所為裁定之原本及其正本茲發現有誤,應裁定更正如下:
主 文
原裁定之原本及其正本中關於「IPHONE廠牌14PROMAX型號」之記載,應更正為「IPHONE廠牌14PLUS型號」。
理 由
一、按裁判如有誤寫、誤算或其他類此之顯然錯誤或其正本與原本不符,而於全案情節與裁判本旨無影響者,法院得依聲請或依職權以裁定更正,刑事訴訟法第227條之1第1項定有明文。
二、本件原判決之原本及其正本之記載中關於「IPHONE廠牌14PROMAX型號」之記載均有誤,顯係「IPHONE廠牌14PLUS型號」之誤寫,且不影響全案之情節和裁定之本旨,爰依上開規定,更正原裁定如主文所示。
三、爰依刑事訴訟法第220條,裁定如主文。
中 華 民 國 114 年 3 月 18 日
刑事第十三庭 審判長法 官 鄧瑋琪
法 官 蔡逸蓉
法 官 侯景勻
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如不服本裁定,應於裁定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
書記官 吳佳玲
中 華 民 國 114 年 3 月 19 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