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桃園地方法院114年度聲字第65號刑事裁定

臺灣桃園地方法院刑事裁定

114年度聲字第65號

聲請人

即被告 楊守承

上列聲請人即被告違反毒品危害防制條例案件(113年度訴字第448號),聲請發還扣押物,本院於民國114年1月22日所為裁定之原本及其正本茲發現有誤,應裁定更正如下:

  主 文

原裁定之原本及其正本中關於「IPHONE廠牌14PROMAX型號」之記載,應更正為「IPHONE廠牌14PLUS型號」。

  理 由

一、按裁判如有誤寫、誤算或其他類此之顯然錯誤或其正本與原本不符,而於全案情節與裁判本旨無影響者,法院得依聲請或依職權以裁定更正,刑事訴訟法第227條之1第1項定有明文。

二、本件原判決之原本及其正本之記載中關於「IPHONE廠牌14PROMAX型號」之記載均有誤,顯係「IPHONE廠牌14PLUS型號」之誤寫,且不影響全案之情節和裁定之本旨,爰依上開規定,更正原裁定如主文所示。

三、爰依刑事訴訟法第220條,裁定如主文。

中  華  民  國  114 年  3  月  18  日

         刑事第十三庭 審判長法 官 鄧瑋琪

                   法 官 蔡逸蓉

                   法 官 侯景勻

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如不服本裁定,應於裁定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

                   書記官 吳佳玲

中  華  民  國  114 年  3  月  19  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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