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士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12年度湖簡字第1749號
法定代理人 利明献
訴訟代理人 謝明璇
上列原告與被告 江文雄 (即一分田電通科技工程行)之繼承人間清償借款事件,原告應於收受本裁定送達後20日內,補正下列事項,逾期未補正,即駁回起訴,特此裁定。
應補正之事項:
一、提出債務人江文雄之除戶戶籍謄本。
二、提出債務人江文雄之繼承系統表,及全體繼承人之戶籍謄本
。
三、載明被告即江文雄全體繼承人之具體姓名、住所或居所。
中華民國113年1月4日
內湖簡易庭法官施月燿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裁定不得抗告。
中華民國113年1月4日
書記官朱鈴玉