內湖簡易庭112年度湖簡字第1749號民事裁定

臺灣士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12年度湖簡字第1749號

原告中國信託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利明献

訴訟代理人 謝明璇

上列原告與被告 江文雄 (即一分田電通科技工程行)之繼承人間清償借款事件,原告應於收受本裁定送達後20日內,補正下列事項,逾期未補正,即駁回起訴,特此裁定。

應補正之事項:

一、提出債務人江文雄之除戶戶籍謄本。

二、提出債務人江文雄之繼承系統表,及全體繼承人之戶籍謄本

三、載明被告即江文雄全體繼承人之具體姓名、住所或居所。

中華民國113年1月4日

內湖簡易庭法官施月燿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裁定不得抗告。

中華民國113年1月4日

書記官朱鈴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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