斗六簡易庭112年度六簡調字第645號民事裁定

臺灣雲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12年度六簡調字第645號

聲請人國泰世紀產物保險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陳萬祥

訴訟代理人 蔡佩蓉

上列聲請人(即原告)與相對人(即被告) 賴俊吉 間損害賠償(交通)事件,聲請人起訴未據繳納裁判費,查本件訴訟標的金額為新臺幣(下同)36萬元,應繳第一審裁判費3,860元,茲依民事訴訟法第249條第1項但書之規定,限聲請人於收受本裁定後5日內補繳,如逾期不補正,即駁回聲請人之訴。

中華民國113年1月3日

斗六簡易庭法官楊謹瑜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裁定不得抗告。

中華民國113年1月3日

書記官王振州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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