斗六簡易庭112年度六簡調字第515號民事裁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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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雲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12年度六簡調字第515號
聲請人 陳震宇
一、按書狀「及其附屬文件」,除提出於法院者外,應按應受送達之他造人數,提出繕本或影本,民事訴訟法第119條第1項定有明文。
二、經查,上列聲請人(即原告)與相對人(即被告) 陳廉橙 間請求返還借款事件,聲請人並未提出起訴狀「完整」繕本(聲請人提出之繕本未記載借款明細)到院,依前開規定,爰命聲請人於本裁定送達後5日內,依相對人人數提出起訴狀「完整」繕本到院,以供本院送達,以利相對人充分知悉、掌握聲請人主張之事實、證據,以為本案準備而遂程序進行,並使有限之司法資源得以有效運用。
中華民國113年1月3日
斗六簡易庭法官楊謹瑜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裁定不得抗告。
中華民國113年1月3日
書記官王振州