斗六簡易庭112年度六簡調字第515號民事裁定

覺得這篇裁判書有幫助嗎?分享給需要的朋友:

臺灣雲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12年度六簡調字第515號

聲請人 陳震宇

一、按書狀「及其附屬文件」,除提出於法院者外,應按應受送達之他造人數,提出繕本或影本,民事訴訟法第119條第1項定有明文。

二、經查,上列聲請人(即原告)與相對人(即被告) 陳廉橙 間請求返還借款事件,聲請人並未提出起訴狀「完整」繕本(聲請人提出之繕本未記載借款明細)到院,依前開規定,爰命聲請人於本裁定送達後5日內,依相對人人數提出起訴狀「完整」繕本到院,以供本院送達,以利相對人充分知悉、掌握聲請人主張之事實、證據,以為本案準備而遂程序進行,並使有限之司法資源得以有效運用。

中華民國113年1月3日

斗六簡易庭法官楊謹瑜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裁定不得抗告。

中華民國113年1月3日

書記官王振州

歷審裁判

  • 本件無歷審裁判

評分

請為此裁判書評分,您的評價有助於改善我們的服務品質。

0 / 5 尚未評分
平均評分 -
評分人數 0
5星
0
4星
0
3星
0
2星
0
1星
0

問題反饋

發現網頁有問題?請告訴我們,幫助我們改善。