斗六簡易庭112年度六簡調字第593號民事裁定

臺灣雲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12年度六簡調字第593號

聲請人 黃健智

代理人 蘇書峰 律師

上列聲請人與相對人 陳星 等間請求拆屋還地事件,聲請人應於本裁定送達五日內,具狀補正相對人之最新戶籍謄本(記事欄勿省略)。如未依期補正,即駁回聲請人之訴,特此裁定。

中華民國113年1月3日

斗六簡易庭法官楊謹瑜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裁定不得抗告。

中華民國113年1月3日

書記官王振州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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