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雲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12年度六簡調字第593號
聲請人 黃健智
代理人 蘇書峰 律師
上列聲請人與相對人 陳星 等間請求拆屋還地事件,聲請人應於本裁定送達五日內,具狀補正相對人之最新戶籍謄本(記事欄勿省略)。如未依期補正,即駁回聲請人之訴,特此裁定。
中華民國113年1月3日
斗六簡易庭法官楊謹瑜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裁定不得抗告。
中華民國113年1月3日
書記官王振州
臺灣雲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12年度六簡調字第593號
聲請人 黃健智
代理人 蘇書峰 律師
上列聲請人與相對人 陳星 等間請求拆屋還地事件,聲請人應於本裁定送達五日內,具狀補正相對人之最新戶籍謄本(記事欄勿省略)。如未依期補正,即駁回聲請人之訴,特此裁定。
中華民國113年1月3日
斗六簡易庭法官楊謹瑜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裁定不得抗告。
中華民國113年1月3日
書記官王振州