裁判字號:臺灣臺中地方法院91年訴字第1401號刑事判決
裁判日期:民國91年07月23日
裁判案由:詐欺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刑事判決九十一年度訴字第一四О一號
公訴人台灣台中地方法院檢察署檢察官被告乙○○右列被告因詐欺案件,經檢察官提起公訴(九十年度偵字第二一三九二號),本院判決如左:
主文乙○○連續意圖為自己不法之所有,以不正方法將虛偽資料及不正指令輸入電腦及其相關設備,製作財產權之喪失紀錄,而取得他人之財產,處有期徒刑壹年陸月。緩刑肆年。
事實
一、乙○○原係台中市○○路○段○號慶豐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台中分公司(下簡稱慶豐銀行)之職員,其於任職期間,因使用電腦查詢定期存款到期未結清客戶之資料時,誤打交易代號為結清,而發現可利用電腦無法分辨放入其相關設備列表機之紙張是否為定期存款單之漏洞將客戶之定期存款領出,乃基於意圖為自己不法所有之概括犯意,連續於附表所示之時間,在慶豐銀行內之電腦內,輸入如附表所示之定期存款帳號要結清定期存款之不正指令,並以其他非定期存款單之紙張放入與電腦連接之列印機內,將該些定期存款帳號內扣除稅額後之本金及利息結清,再將該結清如附表所示之金額計新台幣(下同)七百八十六萬八千四百零八元陸續轉存入其不知情之母親 林昱含 及男友 謝東榮 在慶豐銀行所開立之00000000000000號、00000000000000號帳戶內供己使用,以此製造存款人財產權之喪失紀錄,而取得該些存款人之財產。嗣於民國九十年十月九日上午九時三十分許,因存款人 鄭瑪唎 到慶豐銀行辦理結清,發現定期存款已遭提領,始查悉上情。
二、案經慶豐銀行訴由台中市警察局第一分局報請台灣台中地方法院檢察署檢察官偵查起訴。
理由
一、右揭事實,業據被告乙○○於警、偵訊中及本院審理時坦承不諱,核與慶豐銀行之代理人甲○○及證人林昱含、謝東榮陳述之情節相符,並有鄭瑪唎之定期存款單一紙、被告所經辦之日結單二紙、被告用所取得之款項購買房子、汽車、股票之土地、建物所有權狀、行車執照、證券公司存摺、匯款單各一份附卷可稽。本件事證明確,被告犯行應堪認定。
二、核被告所為,係犯刑法第三百三十九條之三第一項之利用電腦設備詐欺罪。又其先後多次犯行,時間緊接、方法相同,觸犯構成要件相同之罪名,顯係基於概括犯意為之,應依連續犯規定論以一罪,並加重其刑。爰審酌被告係初犯、坦認所為、深具悔意、已賠償二百多萬元並將所購買之房地設定抵押權予慶豐銀行,此經被告及甲○○陳明在卷,惟所詐得之款項甚鉅等一切情狀,量處如主文所示之刑。再被告未曾受有期徒刑以上刑之宣告,有臺灣高等法院被告全國前案紀錄表在卷可按,經此次起訴審判教訓後,當知警惕而無再犯之虞,本院認所宣告之刑,以暫不執行為適當,併予宣告緩刑四年,以啟自新。
據上論斷,應依刑事訴訟法第二百九十九條第一項前段,刑法第五十六條、第三百三十九條之三第一項、第七十四條第一項,判決如主文。
中華民國九十一年七月二十三日
法官李秋娟右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如不服本判決,應於判決送達後十日內向本院提出上訴狀,上訴於臺灣高等法院臺中分院(須附繕本)。
書記官中華民國九十一年七月二十三日附錄論罪科刑法條刑法第三百三十九條之三意圖為自己或第三人不法之所有,以不正方法將虛偽資料或不正指令輸入電腦或其相關設備,製作財產權之得喪、變更紀錄,而取得他人之財產,處七年以下有期徒刑。附表┌───┬───┬──────┬────┬────┬────┬─────┐│時間│存款人│帳號│本金│利息│扣繳稅額│合計│├───┼───┼──────┼────┼────┼────┼─────┤│90.05.│ 楊正弘 │000-00-00000│451,211│129,451│12,945│567,717││14││3-9-00│││││├───┼───┼──────┼────┼────┼────┼─────┤│90.05.│ 劉鐵城 │000-00-00000│300,000│71,735│7,173│364,562││15││2-1-00│││││├───┼───┼──────┼────┼────┼────┼─────┤│90.05.│劉鐵城│000-00-00000│300,000│68,616│6,861│361,755││15││2-1-00│││││├───┼───┼──────┼────┼────┼────┼─────┤│90.05.│劉鐵城│000-00-00000│400,000│89,586│8,958│480,628││15││2-1-00│││││├───┼───┼──────┼────┼────┼────┼─────┤│90.05.│ 曾饒蘭 │000-00-00000│1,080,00│213,798│21,379│1,272,419││16│輝│8-0-00│0││││├───┼───┼──────┼────┼────┼────┼─────┤│90.05.│曾饒蘭│000-00-00000│1,150,00│225,417│22,547│1,352,924││17│輝│8-0-00│0││││├───┼───┼──────┼────┼────┼────┼─────┤│90.05.│曾饒蘭│000-00-00000│1,000,00│201,022│20,102│1,180,920││17│輝│8-0-00│0││││├───┼───┼──────┼────┼────┼────┼─────┤│90.05.│曾饒蘭│000-00-00000│700,000│140,696│14,069│826,627││17│輝│8-0-00│││││├───┼───┼──────┼────┼────┼────┼─────┤│90.05.│ 蔡麗雲 │000-00-00000│170,000│50,071│5,007│215,064││18││8-6-00│││││├───┼───┼──────┼────┼────┼────┼─────┤│90.07.│ 劉漢光 │000-00-00000│107,120│13,541│0│120,661││20││2-8-00│││││├───┼───┼──────┼────┼────┼────┼─────┤│90.07.│劉漢光│000-00-00000│344,430│43,460│4,346│383,544││20││2-8-00│││││├───┼───┼──────┼────┼────┼────┼─────┤│90.07.│劉漢光│000-00-00000│185,004│23,326│2,332│205,998││20││2-8-00│││││├───┼───┼──────┼────┼────┼────┼─────┤│90.07.│ 吳俊宏 │000-00-00000│20,000│7,954│0│27,954││20││8-0-00│││││├───┼───┼──────┼────┼────┼────┼─────┤│90.09.│ 林長福 │000-00-00000│9,394│2,983│0│12,377││26││9-2-00│││││├───┼───┼──────┼────┼────┼────┼─────┤│90.09.│鄭瑪唎│000-00-00000│405,879│99,310│9,931│495,258││26││5-1-00│││││├───┼───┼──────┼────┼────┼────┼─────┤│合計│││6,623,03│1,381,02│135,650│7,868,408│││││8│0│││└───┴───┴──────┴────┴────┴────┴─────┘