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臺南地方法院臺南簡易庭民事裁定
103年度南簡補字第103號
原 告 曾麗芳
被 告 楊三金
上列當事人間請求確認本票債權不存在事件,原告起訴未據繳納
裁判費,查本件訴訟標的金額為新臺幣(下同)556,000元,應
徵收第一審裁判費6,060元。茲依民事訴訟法第249條第1項但書
之規定,限原告於收受本裁定送達5日內補繳,逾期不繳,即駁
回其訴,特此裁定。
中 華 民 國 103 年 6 月 16 日
臺灣臺南地方法院臺南簡易庭
法 官 莊政達
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本裁定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03 年 6 月 16 日
書記官 劉紀君