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雲林地方法院虎尾簡易庭民事裁定 103年度虎全字第3號
聲 請 人 星展(台灣)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王開源
代 理 人 江肇基
相 對 人 黃永男
上列當事人間假處分事件,聲請人聲請假處分,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
聲請人以新臺幣陸萬伍仟柒佰伍拾伍元或等值之中央政府建設公
債一百年度甲類第六期公債(登錄債券),為相對人供擔保後,
相對人對於附表所示之不動產不得為讓與、設定抵押、出租及其
他一切處分行為。
聲請程序費用新臺幣壹仟元由相對人負擔。
理由
一、按債權人就金錢請求以外之請求,因請求標的之現狀變更,
有日後不能強制執行或甚難執行之虞,欲保全強制執行者,
得聲請假處分,民事訴訟法第532條定有明文。次按請求及
假扣押之原因,應釋明之。前項釋明如有不足,而債權人陳
明願供擔保或法院認為適當者,法院得定相當之擔保,命供
擔保後為假扣押。前開規定,於假處分準用之,同法第526
條第1、2項、第533條前段亦有明定。又按擔保金額係供
債務人因假處分所受損害之賠償,其數額應依標的物受假處
分後,債務人不能利用或處分該標的物可能受到之損害額定
之(最高法院89年度台抗字第31號裁定意旨參照)。
二、本件聲請意旨略以:第三人即債務人舜泰精密興業有限公司
於民國102年8月22日邀連帶保證人 陳俊豪 向聲請人即債權
人辦理「短期貸款-循環信用」借款新臺幣(下同)3,400,
000元及2,800,000元,目前尚積欠債權人本金6,059,221
元及利息、違約金迄未清償,聲請人向連帶保證人陳俊豪發
催告函請求清償,惟陳俊豪均置之不理。詎陳俊豪於103年
3月28日將如附表所示不動產,以贈與為原因移轉登記予相
對人,並經雲林縣虎尾地政事務所於103年4月30日辦理移
轉登記完畢,聲請人擬提起撤銷訴訟,惟恐相對人處分附表
所示之不動產,致日後勝訴仍有不能強制執行之虞等情,欲
保全強制執行,爰聲請裁定准予假處分,並願供擔保以補釋
明之不足等語。
三、本件聲請人之請求,業據其提出銀行授信函、保證書、銀行
往來總約定書、催告函;電腦帳務查詢單、如附表所示不動
產土地登記第二類謄本、建物登記第二類謄本、異動索引等
影本為佐,就請求之原因,可認已有相當之釋明;就假處分
之原因,依聲請人所主張連帶保證人陳俊豪在債務尚未清償
前,將如附表所示之不動產以贈與為原因,移轉登記予相對
人,並經雲林縣虎尾地政事務所辦理移轉登記完畢,致陳俊
豪財產減少,損及聲請人之債權,有害於聲請人之權利,聲
請人有依法行使撤銷權之權利,相對人即應負返還之責,則
聲請人據此主張本件若不許為假處分,恐因相對人再為處分
行為,造成請求標的之現況變更,尚非無稽,由此足認聲請
人就本件請求標的之現狀變更,有日後不能強制執行或甚難
執行之虞之假處分原因已為相當之釋明,縱其釋明尚有不足
,然聲請人已 陳明 願供擔保以補釋明之不足,自應認與首揭
規定相符,其聲請假處分,洵屬有據。
四、另審酌相對人所有如附表所示不動產受假處分後,其不能利
用或處分該標的物可能受到之損害,相當於相對人就該標的
物無法及時取得變價之利息損失,而附表所示不動產價值為
464,150元,有陳俊豪之全國財產稅總歸戶財產查詢清單在
卷可稽,並參酌聲請人提起本案訴訟之訴訟標的金額未逾民
事訴訟法第466條所定數額,屬不得上訴第三審之事件,至
二審終結其期間推定為2年10個月(參照各級法院辦案期限
實施要點第2條規定民事簡易程序第一審審判案件期限10個
月、民事第二審審判案件期限2年)之情,以法定週年利率
5%計算,相對人可能受到損害之金額約為65,755元【計算
式:464,150元×5%×2年10月=65,755元,小數點以下
四捨五入】。準此,爰酌定本件擔保金額如主文第1項所示
。
五、依民事訴訟法第533條前段,第526條,第95條,第78條,
裁定如主文。
中華民國103年6月13日
臺灣雲林地方法院虎尾簡易庭
法官陳韋仁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如不服本裁定應於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並應繳納
抗告費新臺幣1,000元。
中華民國103年6月13日
書記官洪秀虹
附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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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編│土地坐落│地│面積│權利│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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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號│縣市○鄉鎮市區○段○○段│地號│目│平方公尺│範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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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雲林縣│土庫鎮│大荖││0000-0000│建│163.00│二分之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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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備考│所有權人黃永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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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編│││建築式│建物面積(平方公尺)│權利│
│││基地坐落│樣主要├───────────┬─────┤│
││建號│--------------│建築材│樓層面積│附屬建物主││
│││建物門牌│料及房││要建築材料││
│號│││屋層數│合計│及用途│範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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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102│雲林縣土庫鎮大│鋼筋混│一層:45.97│陽台4.86│二分之一│
│││荖段0000-0000│凝土造│二層:67.32│││
│││地號││三層:67.32│││
│││--------------││騎樓:13.26│││
│││雲林縣土庫鎮後││合計:193.87│││
│││埔路14之5號│││││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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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備考│所有權人黃永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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