板橋簡易庭103年度板簡字第1031號民事裁定

覺得這篇裁判書有幫助嗎?分享給需要的朋友:

臺灣新北地方法院板橋簡易庭民事裁定
                 103年度板簡字第1031號
原   告  陳茂松
訴訟代理人  王世當
上列原告與被告 卓利彥 間請求塗銷抵押權登記事件,原告起訴未
據繳納裁判費,查本件訴訟標的金額核定為新台幣(下同)40萬
元,應徵第一審裁判費4,300元。茲依民事訴訟法第249條第1項
但書之規定,命原告於收受本裁定送達後5日內向本庭補繳,逾
期不繳,即駁回原告之訴,特此裁定。
中  華  民  國 103  年  6  月  16  日
         臺灣新北地方法院板橋簡易庭
              法 官 洪任遠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如不服本裁定關於訴訟標的價額核定部分,應於送達後10日內向
本院提出抗告狀,並繳納抗告費新臺幣1,000元;命補裁繳判費
部分則不得抗告。
              書記官 劉春美
中  華  民  國 103  年  6  月  16  日

歷審裁判

  • 板橋簡易庭 103 年度 板簡 字第 1031 號裁定(103.06.16)[撤回]

評分

請為此裁判書評分,您的評價有助於改善我們的服務品質。

0 / 5 尚未評分
平均評分 -
評分人數 0
5星
0
4星
0
3星
0
2星
0
1星
0

問題反饋

發現網頁有問題?請告訴我們,幫助我們改善。