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高雄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2年度鳳簡字第163號
上訴人即原告 鄭文和
被上訴人即被告 曾光輝 即 元真 念佛會
以上上訴人與被上訴人曾光輝即元真念佛會等間請求遷讓房屋等
事件,上訴人對於中華民國103年5月29日本院第一審判決,提
起第二審上訴,查本件訴訟標的價額核定為新台幣350,604元,
應徵第二審裁判費新台幣5790元,未據上訴人繳納,茲依民事訴
訟法第436條之1第3項、第442條第2項前段規定,限上訴人
於收受本裁定送達後5日內逕向本庭如數補繳,逾期不繳,即駁
回上訴,特此裁定。
中 華 民 國 103 年 6 月 16 日
鳳山簡易庭 法 官 林俊寬
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本件關於核定訴訟標的價額部分得抗告,命補繳裁判費部分不得
抗告。
中 華 民 國 103 年 6 月 16 日
書 記 官 邱秋珍