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屏東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3年度屏簡字第120號
上 訴 人
即 被 告 李青純
被上訴人
即 原 告 陳駿璿
上列上訴人與被上訴人因103年度屏簡字第120號返還不當得利
事件上訴人提起上訴到院,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
原告應於收受本裁定柒日內,補繳第二審裁判費新臺幣壹仟伍佰
元,如未依限補正,即裁定駁回原告之上訴。
理由
一、按因財產權而起訴,其訴訟標的之金額或價額在新臺幣十萬
元以下部分,徵收一千元;又向第二審或第三審法院上訴,
依第77條之13及第77條之14規定,加徵裁判費十分之五,民
事訴訟法第77條之13及第77條跟16第1項前段定有明文。
二、本件上訴人於法定期間內提起上訴到院,查本件上訴利益為
新臺幣(下同)35,341元,應徵第二審裁判費1,500元未據
上訴人繳納,爰依民事訴訟法第436條之1第3項、第442
條第2項前段規定,裁定如主文。
中華民國103年6月16日
屏東簡易庭法官施君蓉
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如不服本裁定應於送達後十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並繳納抗告
費新臺幣1,000元。
中華民國103年6月16日
書記官孫秀桃