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臺南地方法院114年度訴字第1346號民事裁定

臺灣臺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14年度訴字第1346號

原告 耿錫平

訴訟代理人 王偉龍 律師

被告鴻義股份有限公司

上列當事人間請求確認抵押權不存在事件,原告應於本裁定送達翌日起20日內補正下列事項,逾期將駁回起訴:

一、被告鴻義股份有限公司(統一編號:00000000號)已解散,原告應陳報該公司是否已向法院聲報或選派清算人、是否已清算完結,如是,請提出該法院准予備查之函文,並更正其法定代理人(即清算人)。

二、如該公司未向法院聲報清算人,除該公司章程另有規定或股東另有決議外,應以全體董事(股份有限公司)為清算人,請更正該公司法定代理人之記載,並提出該公司最新公司變更登記表(請向其登記機關申請)、公司章程、股東決議、股東名冊及其最新戶籍謄本(記事欄勿省略)各一份。

三、原告逾期未補正,或補正錯誤、補正不完全,將全部駁回其聲請。

中華民國114年8月11日

民事第五庭法官陳郁婷

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本裁定不得抗告。

中華民國114年8月12日

書記官石秉弘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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