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臺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14年度補字第872號
原告 石中民
被告 石書賢
上列當事人間請求拆屋還地事件,原告起訴後迄今仍未繳納裁判費。茲因原告請求返還土地面積尚未確定,依民事訴訟法第249條第1項但書規定,限原告於收受本裁定送達5日內補繳裁判費新臺幣1,500元(本件訴訟標的價額及應補繳裁判費待原告補正後由承審法官依法處理),逾期不繳即駁回原告之訴,特此裁定。
中華民國114年8月11日
民事第四庭法官陳谷鴻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裁定不得抗告。
中華民國114年8月11日
書記官曾盈靜