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中簡易庭110年度中補字第1770號民事裁定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10年度中補字第1770號
原   告  李俊明
上列原告與被告 黃靜葳 間請求損害賠償事件,原告起訴未據繳納
裁判費。查本件訴訟標的金額為新臺幣(下同)2800元,依民事
訴訟法第77條之13規定,本件應徵第一審裁判費1000元。茲依民
事訴訟法第436條之23準用第436條第2項、第249條第1項但書之
規定,命原告於本裁定送達後5日內如數補繳,逾期不繳,即駁
回原告之訴,特此裁定。
中  華  民  國 110  年  7  月  15  日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臺中簡易庭
                 法 官 許石慶
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本件裁定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10  年  7  月  15  日
                 書記官 林素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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