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臺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14年度補字第884號
原告 洪富得
訴訟代理人 方文賢 律師
被告 洪榮基
洪華 田
洪勇吉
林照媫
上列當事人間請求判決分割共有物事件,未據原告繳納裁判費。查本件訴訟標的價額核定為新臺幣(下同)113萬7,661元(計算式詳如附表所示),應徵第一審裁判費1萬4,838元。茲依民事訴訟法第249條第1項但書規定,限原告於本裁定送達翌日後5日內補繳,如逾期未繳,即駁回其訴,特此裁定。
中華民國114年8月11日
民事第三庭法官林勳煜
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如不服本裁定關於核定訴訟標的價額部分,應於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並繳納抗告裁判費新臺幣1,500元。如對本裁定關於核定訴訟標的價額部分抗告,命補繳裁判費之裁定並受抗告法院之裁判。
中華民國114年8月12日
書記官莊文茹
附表(金額:新臺幣)
編號
土地地段、地號
公告現值
(元/㎡)
土地面積
(㎡)
原告權利範圍
價額
(元以下4捨5入)
1
臺南市○○區○○段
0000地號
4,300元
58
9分之2
5萬5,422元
2
臺南市○○區○○段
0000地號
3,918元
1,243
9分之2
108萬2,239元
合計
113萬7,661元