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臺南地方法院114年度補字第884號民事裁定

臺灣臺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14年度補字第884號

原告 洪富得

訴訟代理人 方文賢 律師

被告 洪榮基

洪華

洪勇吉

林照媫

上列當事人間請求判決分割共有物事件,未據原告繳納裁判費。查本件訴訟標的價額核定為新臺幣(下同)113萬7,661元(計算式詳如附表所示),應徵第一審裁判費1萬4,838元。茲依民事訴訟法第249條第1項但書規定,限原告於本裁定送達翌日後5日內補繳,如逾期未繳,即駁回其訴,特此裁定。

中華民國114年8月11日

民事第三庭法官林勳煜

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如不服本裁定關於核定訴訟標的價額部分,應於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並繳納抗告裁判費新臺幣1,500元。如對本裁定關於核定訴訟標的價額部分抗告,命補繳裁判費之裁定並受抗告法院之裁判。

中華民國114年8月12日

書記官莊文茹

附表(金額:新臺幣)

編號

土地地段、地號

公告現值

(元/㎡)

土地面積

(㎡)

原告權利範圍

價額

(元以下4捨5入)

1

臺南市○○區○○段

0000地號

4,300元

58

9分之2

5萬5,422元

2

臺南市○○區○○段

0000地號

3,918元

1,243

9分之2

108萬2,239元

合計

113萬7,661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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