斗六簡易庭100年度六小字第152號民事判決

臺灣雲林地方法院小額民事判決    100年度六小字第152號
法定代理人  汪國華
訴訟代理人  林玉娟
       吳祐吉
被   告  陳麗娜
上列當事人間請求清償借款事件,本院於中華民國100年12月26
日言詞辯論終結,判決如下:
主文
被告應給付原告新臺幣壹萬陸仟伍佰伍拾叁元,及自民國九十五
年八月十二日起至清償日止,按週年利率百分之十七點八計算之
利息,暨自民國九十五年九月十三日起至清償日止,逾期在六個
月以內者按上開利率百分之十,逾期超過六個月者按上開利率百
分之二十計算之違約金。
訴訟費用新臺幣壹仟元由被告負擔。
本判決得假執行。
中華民國101年1月4日
斗六簡易庭法官張淵森
上列為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如不服本判決,應於送達後20日內,以判決違背法令為理由,向
本院斗六簡易庭提出上訴狀並表明上訴理由(上訴理由應記載原
判決所違背之法令及其具體內容、依訴訟資料可認為原判決有違
背法令之具體事實)。如於本判決宣示後送達前提起上訴者,應
於判決送達後20日內補提上訴理由書(須按他造人數附繕本)。
中華民國101年1月4日
書記官林玉玲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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