板橋簡易庭100年度板聲字第11號民事裁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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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板橋地方法院板橋簡易庭民事裁定 100年度板聲字第11號
聲 請 人 周良晉
訴訟代理人 林明正 律師
複代理人 林育生 律師
相 對 人 麗揚旅行社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陳茂津
訴訟代理人 梁淑華 律師
上列當事人間確定訴訟費用額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
本件相對人應負擔之訴訟費用額確定為新台幣貳萬零捌佰元及自
本裁定送達之翌日起至清償日止按年息百分之五計算之利息。
理由
一、法院未於訴訟費用之裁判確定其費用額者,第一審受訴法院
於該裁判有執行力後,應依聲請以裁定確定之。前項確定之
訴訟費用額,應於裁定送達之翌日起,加給按法定利率計算
之利息,民事訴訟法第91條第1項、第2項定有明文。
二、本件聲請人因與相對人間請求確認本票債權不存在事件,經
本院以民國98年度板簡字第1612號判決確定,應由相對人負
擔訴訟費用。
三、經本院調卷審查後,相對人應負擔之訴訟費用額,除聲請人
計算書所列超過本件主文所示金額,其中新台幣(下同)
24750元係原告追加後又撤回之訴訟,另10000元聲請人未釋
明係何費用,亦未提出任何單據,均非本件訴訟之必要費用
,應予剔除外,其餘部分經核屬實,依後附計算書確定如主
文所示之金額。
四、依民事訴訟法第91條,裁定如主文。
中華民國100年1月18日
臺灣板橋地方法院板橋簡易庭
法官解惟本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如不服本裁定,應於送達後10日內,向本庭(新北市○○區○○
路1段30巷1號)提出抗告狀並表明抗告理由,如於本裁定宣示後
送達前提起抗告者,應於裁定送達後10日內補提抗告理由書(須
附繕本並繳納抗告費新台幣1000元)。
中華民國100年1月18日
書記官吳祉瑩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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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計算書│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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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項目│金額(新台幣)│備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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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一審裁判費│20800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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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合計│20800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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