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高等法院111年度聲字第1124號刑事裁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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裁判字號:臺灣高等法院111年聲字第1124號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11年04月29日
裁判案由:聲請定其應執行刑
臺灣高等法院刑事裁定111年度聲字第1124號聲請人臺灣高等檢察署檢察官受刑人王政偉上列聲請人因受刑人數罪併罰有二裁判以上,聲請定其應執行之刑(聲請案號:臺灣高等檢察署111年度執聲字第503號),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王政偉犯如附表所示各罪所處之刑,應執行有期徒刑肆年拾壹月。
理由
一、聲請意旨略以:受刑人王政偉因違反毒品危害防制條例等數罪,先後經判決確定如附表,應依刑法第50條第1項第1款、第2項、第53條、第51條第5款規定定其應執行之刑,爰依刑事訴訟法第477條第1項聲請裁定等語。
二、按數罪併罰,有二裁判以上者,依刑法第51條規定,定其應執行之刑,數罪併罰,宣告多數有期徒刑者,於各刑中之最長期以上,各刑合併之刑期以下,定其刑期。但不得逾30年,刑法第53條、第51條第5款定有明文。又裁判確定前犯數罪者,併合處罰之。但有下列情形者,不在此限:一、得易科罰金之罪與不得易科罰金之罪。二、得易科罰金之罪與不得易服社會勞動之罪。三、得易服社會勞動之罪與不得易科罰金之罪。四、得易服社會勞動之罪與不得易服社會勞動之罪。前項但書情形,受刑人請求檢察官聲請定應執行刑者,依第51條規定定之,刑法第50條亦有明文。另裁判確定前犯數罪而併合處罰之案件,有二以上之裁判,應依刑法第51條第5款至第7款定應執行之刑時,最後事實審法院即應據檢察官之聲請,以裁定定其應執行之刑,殊不能因數罪中之一部分犯罪之刑業經執行完畢,而認檢察官之聲請為不合法,予以駁回。
三、經查,本件受刑人因於附表所示日期,犯如附表所示各罪,先後經臺灣基隆地方法院及本院判處如附表所示之刑,均經分別確定在案。嗣編號7至8所示之罪再經定應執行有期徒刑7月確定。而附表所示各罪,其犯罪時間均在附表編號1所示裁判確定日前,本院並為各該犯罪事實之最後事實審法院,有上開判決書及本院被告前案紀錄表在卷可稽。又附表編號1至2、4、6至8、10所示之罪刑得以易科罰金,而附表編號3、9、11所示之罪刑,為不得易科罰金,附表編號5所示之罪刑,雖不得易科罰金,但得易服社會勞動,符合修正後刑法第50條第1項但書不併合處罰之要件,須經受刑人請求檢察官聲請定其應執行刑,始得依刑法第51條之規定定其應執行刑,然受刑人業已請求檢察官聲請定應執行刑,此有受刑人簽名捺印之臺灣基隆地方檢察署依修正刑法第50條受刑人是否請求檢察官聲請定應執行刑聲請狀影本在卷可憑(本院卷第11頁)。另雖如附表編號1部分已徒刑易科罰金執行完畢(本院卷第268頁),揆諸前開說明,其與附表編號2至11所示之罪合於數罪併罰之要件,仍應就附表編號1至11所示之罪,合併定應執行刑,故應認檢察官上開聲請為正當。並已發函請檢察官、受刑人於文到5日內具狀陳述意見,經斟酌檢察官、受刑人之陳述意見狀(本院卷第249頁、第253頁)及受刑人於本院開庭時就定應執行刑表示之意見(本院卷第245頁至第246頁),考量受刑人所犯如附表所示各罪之罪質,其中附表編號1至2、6至8為施用第二級毒品罪、附表編號
3、4、9為持有第二級毒品純質淨重20公克以上罪、附表編號5為持有第一級毒品純質淨重10公克以上罪、附表編號10為持有第一級毒品罪、附表編號11為販賣第二級毒品罪,且附表編號1至11之犯罪時間均在民國107年9月間至108年10月間,暨上揭犯罪反應出之人格特性及附表編號7至8之罪刑,先前已定之執行刑,並權衡其行為責任與整體刑法目的及相關刑事政策等因素,爰依刑法第51條第5款規定,就附表所示各罪所處之刑,定其應執行之刑如主文所示。
四、依刑事訴訟法第477條第1項,刑法第50條第1項第1款、第2項、第53條、第51條第5款,裁定如主文。中華民國111年4月29日
刑事第三庭審判長法官張惠立
法官廖怡貞法官鄭昱仁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如不服本裁定,應於收受送達後五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
書記官劉靜慧中華民國111年5月2日附表:
編號123罪名毒品危害防制條例毒品危害防制條例毒品危害防制條例宣告刑有期徒刑3月有期徒刑4月有期徒刑9月犯罪日期108年7月26日上午10時許107年11月27日凌晨6時許107年11月27日至11月28日偵查機關年度案號基隆地檢108年度毒偵字第1458號基隆地檢107年度偵字第6696號、108年度毒偵字第863號基隆地檢107年度偵字第6696號、108年度毒偵字第863號最後事實審法院基隆地院臺灣高院臺灣高院案號108年度基簡字第1498號108年度上訴字第3259號108年度上訴字第3259號判決日期108年10月21日109年1月9日109年1月9日確定判決法院基隆地院臺灣高院臺灣高院案號108年度基簡字第1498號108年度上訴字第3259號108年度上訴字第3259號確定日期108年11月8日109年1月9日109年3月16日得否易科罰金是是否備註基隆地檢108年度執字第3857號(徒刑易科罰金,已執行完畢)基隆地檢109年度執緝字第616號基隆地檢109年度執緝字第617號編號456罪名毒品危害防制條例毒品危害防制條例毒品危害防制條例宣告刑有期徒刑4月有期徒刑4月有期徒刑3月犯罪日期107年9月1日至9月4日107年9月4日108年10月28日上午5、6時許偵查機關年度案號基隆地檢107年度偵字第5159號、107年度毒偵字第2383號基隆地檢107年度偵字第5159號、107年度毒偵字第2383號基隆地檢108年度毒偵字第1909號最後事實審法院基隆地院基隆地院基隆地院案號108年度簡上字第188號、189號108年度簡上字第188號、189號109年度訴字第250號判決日期108年12月30日108年12月30日109年5月19日確定判決法院基隆地院基隆地院基隆地院案號108年度簡上字第188號、189號108年度簡上字第188號、189號109年度訴字第250號確定日期108年12月30日108年12月30日109年7月24日得否易科罰金是否(但得易服社會勞動)是備註基隆地檢109年度執緝字第615號基隆地檢109年度執緝字第614號基隆地檢109年度執字第2108號編號789罪名毒品危害防制條例毒品危害防制條例毒品危害防制條例宣告刑有期徒刑4月有期徒刑5月有期徒刑8月犯罪日期108年4月3日晚間7時15分許為警採尿回溯120小時内某時108年5月29日上午7時許108年5月13日至5月14日偵查機關年度案號基隆地檢108年度毒偵字第956號、1128號、1384號基隆地檢108年度毒偵字第956號、1128號、1384號基隆地檢108年度毒偵字第956號、1128號、1384號最後事實審法院臺灣高院臺灣高院臺灣高院案號109年度上訴字第721號109年度上訴字第721號109年度上訴字第721號判決日期109年6月17日109年6月17日109年6月17日確定判決法院臺灣高院臺灣高院臺灣高院案號109年度上訴字第721號109年度上訴字第721號109年度上訴字第721號確定日期109年6月17日109年6月17日109年9月14日得否易科罰金是是否備註⑴基隆地檢109年度執緝字第613號⑵應執行有期徒刑7月確定基隆地檢109年度執緝字第612號編號1011(以下空白)罪名毒品危害防制條例毒品危害防制條例宣告刑有期徒刑4月有期徒刑4年犯罪日期108年7月26日上午某時至下午2時55分許107年9月中旬間某日偵查機關年度案號基隆地檢108年度偵字第4175號、4553號、5515號基隆地檢108年度偵字第4175號、4553號、5515號最後事實審法院基隆地院臺灣高院案號109年度訴字第2號110年度上更一字第163號判決日期109年4月22日110年10月5日確定判決法院基隆地院最高法院案號109年度訴字第2號111年度台上字第623號確定日期109年11月25日111年2月16日得否易科罰金是否備註基隆地檢110年度執字第460號基隆地檢111年度執字第452號