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臺中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8年度中原簡字第10號
上 訴 人
即 被 告 李峻芳
被 上訴人
即 原 告 石佩珊
梁梅芳
上列當事人間請求損害賠償事件,上訴人對於民國108年10月24
日本院第一審判決提起上訴,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
上訴駁回。
第二審訴訟費用由上訴人負擔。
理由
一、按提起民事第二審上訴,應依民事訴訟法第77條之16第1項
規定繳納裁判費,此為必須具備之程式。
二、本件上訴人即被告(下稱上訴人)提起第二審上訴,未據繳
納第二審裁判費,經本院於民國108年11月25日裁定限令上
訴人於收受裁定後5日內補繳,此項裁定業於108年12月3日
存送達上訴人住所地之警察機關(臺中市政府警察局第六分
局何安派出所),並於000年00月00日生合法送達之效力,
有送達證書1件在卷可稽。惟上訴人逾期迄今仍未補正,其
上訴自非合法,應予駁回。
三、依民事訴訟法第436條之1第3項、第442條第2項、第95條、
第78條,裁定如主文。
中華民國108年12月20日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臺中簡易庭
法官林秉暉
以上為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如不服本裁定,應於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及表明抗
告理由,並繳納抗告費新臺幣1,000元。
中華民國108年12月20日
書記官劉家汝