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橋頭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8年度橋補字第762號
原 告 中國信託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童兆勤
原告因請求清償借款事件,曾聲請對被告 楊嘉麟 發支付命令,惟
被告已於法定期間內對支付命令提出異議,應以支付命令之聲請
視為起訴。查本件訴訟標的金額為新臺幣(下同)245,512元,
應繳裁判費2,650元,扣除前繳支付命令裁判費500元外,尚應
補繳2,150元。茲限原告於收受本裁定後5日內如數補繳,逾期
未繳,即駁回其訴。原告並應提出準備書狀及按對造人數提出繕
本。
中 華 民 國 108 年 12 月 24 日
橋頭簡易庭 法 官 呂維翰
以上正本與原本相符。
本裁定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08 年 12 月 24 日
書 記 官 林禹丞