橋頭簡易庭108年度橋補字第751號民事裁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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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橋頭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8年度橋補字第751號
原 告 屏東縣德文儲蓄互助社
法定代理人 柯淑惠
原告因請求清償借款事件,曾聲請對被告 蔡偉倫 等發支付命令,
惟被告已於法定期間內對支付命令提出異議,應以支付命令之聲
請視為起訴。查本件訴訟標的金額為新臺幣(下同)184,000元
,應繳裁判費1,990元,扣除前繳支付命令裁判費500元外,尚
應補繳1,490元。茲限原告於收受本裁定後5日內如數補繳,逾
期未繳,即駁回其訴。原告並應提出準備書狀及按對造人數提出
繕本。
中 華 民 國 108 年 12 月 24 日
橋頭簡易庭 法 官 呂維翰
以上正本與原本相符。
本裁定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08 年 12 月 24 日
書 記 官 林禹丞