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嘉義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8年度嘉簡字第499號
原 告 余泰誠
訴訟代理人 邱創典 律師
邱皇錡 律師
丁詠純 律師
被 告 陳夢影
訴訟代理人 鐘育儒 律師
被 告 蘇永盛
上列當事人間侵權行為損害賠償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
本件應再開言詞辯論,並指定民國109年1月31日上午10時整在
本庭第一法庭行言詞辯論,特此裁定。
中華民國108年12月20日
臺灣嘉義地方法院嘉義簡易庭
法官陳思睿
以上為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裁定不得抗告。
中華民國108年12月20日
書記官黃士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