嘉義簡易庭(含朴子)108年度嘉簡字第499號民事裁定

臺灣嘉義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8年度嘉簡字第499號
原   告  余泰誠
訴訟代理人  邱創典 律師
       邱皇錡 律師
       丁詠純 律師
被   告  陳夢影
訴訟代理人  鐘育儒 律師
被   告  蘇永盛
上列當事人間侵權行為損害賠償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
本件應再開言詞辯論,並指定民國109年1月31日上午10時整在
本庭第一法庭行言詞辯論,特此裁定。
中華民國108年12月20日
臺灣嘉義地方法院嘉義簡易庭
法官陳思睿
以上為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裁定不得抗告。
中華民國108年12月20日
書記官黃士祐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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