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高等法院111年度聲再字第165號刑事裁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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裁判字號:臺灣高等法院111年聲再字第165號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11年03月30日
裁判案由:竊佔
臺灣高等法院刑事裁定111年度聲再字第165號再審聲請人 楊琳敏 被告即受判決人 林逸謙 上列再審聲請人因被告竊佔案件,對於本院81年度上易字第4448號,中華民國81年8月31日第二審確定判決(臺灣臺北地方法院81年度訴字第466號,起訴案號:臺灣臺北地方檢察署80年度偵字第18255號),聲請再審,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再審之聲請駁回。
理由
一、按為受判決人之利益聲請再審,得由左列各人為之:①管轄法院之檢察官、②受判決人、③受判決人之法定代理人或配偶、④受判決人已死亡者,其配偶、直系血親、三親等內之旁系血親、二親等內之姻親或家長、家屬;為受判決人之不利益聲請再審,得由管轄法院之檢察官及自訴人為之。再按法院認為聲請再審之程序違背規定者,應以裁定駁回之,刑事訴訟法第427條、第428條第1項前段、第433條亦分別定有明文。
二、查本件被告即受判決人林逸謙(下稱被告)曾為台北縣新店市(現改制為新北市○○區○○○路○段000巷0號房屋(下稱系爭房屋)之所有權人,因其涉犯竊佔案件,前由臺灣臺北地方檢察署檢察官提起公訴(80年度偵字第18255號),經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於民國81年6月22日以81年度訴字第466號判決量處罰金2500元並諭知易服勞役之折算標準,嗣被告不服提起上訴,經本院於81年8月31日以81年度上易字第4448號判決駁回上訴確定,此有本院前開判決書及被告前案紀錄表在卷足憑(見本院卷第11頁至第14頁、第41頁)。然被告並未死亡,聲請人亦非被告之法定代理人或配偶,此有聲請人與被告間戶役政資訊網站查詢-親等查驗資料及被告戶役政資訊網站查詢-個人戶籍資料在卷可稽(見本院卷第47-59頁),故聲請人非前揭規定之得聲請再審之人,其聲請再審之程序顯屬違背規定且無從補正,應予駁回。又本件之聲請顯屬違背規定且無從補正,故無庸通知聲請人到場,並聽取檢察官及被告之意見,附此敘明。據上論斷,應依刑事訴訟法第433條,裁定如主文。
中華民國111年3月30日
刑事第十二庭審判長法官陳如玲
法官廖建瑜法官魏俊明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如不服本裁定,應於收受送達後五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
書記官賴尚君中華民國111年3月30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