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桃園地方法院91年度聲字第63號刑事裁定

裁判字號:臺灣桃園地方法院91年聲字第63號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91年01月09日

裁判案由:聲請沒收


臺灣桃園地方法院刑事裁定九十一年度聲字第六三號
聲請人臺灣桃園地方法院檢察署檢察官右列違反槍砲彈藥刀械管制條例,經聲請人聲請宣告沒收(八十九年度聲沒字第四九五號),本院裁定如左:
主文扣案之口徑12Gauge之制式霰彈參顆均沒收。
事實
一、按違禁物不問屬於犯人與否沒收之,若案件未起訴者,應由檢察官聲請法院以裁定沒收之,此為刑法第三十八條第一項第一款、第四十條但書所明定,並經司法院十八年院字第六七號著有解釋。
二、經查:案外人 周富美 於八十九年五月十七日三十三時三十分許,在桃園縣中正國際機場內拾獲口徑12Gauge,且均具有殺傷力之制式霰彈三顆乙情,業據案外人周富美於警訊中證述明確,並有內政部警政署刑事警察局八十九年五月二十九日刑鑑字第六四七三八號鑑驗通知書乙紙可佐,經核聲請人之聲請意旨與首揭法條規定及司法院解釋並無不合,爰依法裁定如主文。
中華民國九十一年一月九日
臺灣桃園地方法院刑事第四庭
法官林晏鵬右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如不服本裁定,應於裁定送達後五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
書記官張雅慧中華民國九十一年一月十六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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