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北簡易庭104年度北簡字第6013號民事裁定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4年度北簡字第6013號
原   告  張雅嵐
一、上原告因給付票款事件,曾聲請對被告立穎企業社發支付命
  令,惟被告已於法定期間內對支付命令提出異議,應以支付
  命令之聲請視為起訴。茲限原告於收受本裁定後五日內補正
  下列事項,如逾期未補正,即駁回原告之訴。
 ㈠本件訴訟標的金額核定為新臺幣貳拾萬捌仟元,應繳裁判費
  新臺幣貳仟貳佰壹拾元,扣除前繳支付命令裁判費新臺幣伍
  佰元外,尚應補繳新臺幣壹仟柒佰壹拾元。
 ㈡提出準備書狀一件及繕本一份,並自行以繕本或影本副知對
  造。
二、特此裁定。
中  華  民  國 104  年  6  月  1  日
         臺北簡易庭 法   官 張明輝
以上為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04  年  6  月  1  日
               書 記 官 劉曉玲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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