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桃園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4年度桃小字第620號
原 告 元誠第一基金資產管理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莊仲沼
被 告 魏語萱 (原名 魏亞筠 )
上列當事人間請求給付電信費事件,前經原告聲請核發支付命令
(本院104年度司促字第9537號),嗣被告於法定期間內提出異
議,應以支付命令之聲請視為起訴。查本件訴訟標的金額核定為
新臺幣(下同)1萬1,958元,應徵第一審裁判費1,000元,扣
除原告已繳納聲請核發支付命令之裁判費500元,尚應補繳500
元,爰依民事訴訟法第249條第1項但書規定,命原告於收受本
裁定後5日內補繳上開費用,逾期未補正即駁回其訴,特此裁定
。
中 華 民 國 104 年 6 月 2 日
桃園簡易庭 法 官 施函妤
以上為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裁定關於訴訟標的價額核定之部分如有不服,得於裁定送達後
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並應繳納抗告費新台幣1,000元;
命補裁判費之部分,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04 年 6 月 8 日
書記官 邱志堅