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臺北地方法院裁定
104年度北秩字第50號
移送機關 臺北市政府警察局中山分局
被移送人 施國偉
上列被移送人因違反社會秩序維護法案件,經移送機關以民國10
4年5月15日北市警中分刑字第00000000000號移送書移送審理
,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
施國偉販賣經主管機關公告查禁之器械,處罰鍰新臺幣叁仟元。
事實理由及證據
一、被移送人於下列時、地有違反社會秩序維護法之行為:
㈠時間:民國104年3月5日及103年9月22日。
㈡地點:露天拍賣網站網頁。
㈢行為:未經合法許可,在露天拍賣網頁張貼販賣經主管機關
公告查禁之伸縮警棍。
二、上開事實,有下列之事證明屬實:
㈠被移送人於警詢時之供述。
㈡露天拍賣網站網頁。
三、依社會秩序維護法第45條第1項、第63條第1項第8款,裁定
如主文。
中華民國104年6月1日
臺北簡易庭
法官郭麗萍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如不服本裁定,得於裁定書送達之翌日起5日內,以書狀敘述理
由,向本庭提起抗告。
中華民國104年6月1日
書記官陳紀元