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北簡易庭104年度北簡字第2517號民事裁定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臺北簡易庭民事裁定
                 104年度北簡字第2517號
上 訴 人  高毓玲
上列上訴人與被上訴人 陳建國 間請求返還借款事件,上訴人對於
中華民國104年5月11日本院第一審判決提起第二審上訴,查本件
訴訟標的金額核定為新臺幣286,100元,應徵第二審裁判費新臺
幣4,635元未據上訴人繳納,茲依民事訴訟法第436之1第3項、第
442條第2項前段規定,限上訴人於收受本裁定送達後7日內逕向
本院(台北市○○路○○○號)如數補繳,逾期不繳,即駁回其上訴
,特此裁定。
中  華  民  國 104  年  6  月  1  日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臺北簡易庭
                 法 官 張明輝
上列為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裁定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04  年  6  月  1  日
                 書記官 劉曉玲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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