桃園簡易庭103年度桃簡字第658號民事裁定

臺灣桃園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3年度桃簡字第658號
原   告  蔡榮輝
訴訟代理人  邱奕澄 律師
被   告  劉安泰
上列當事人間請求給付違約金事件,業經言詞辯論終結,茲因本
件尚有欠明瞭之處,爰命再開辯論,並指定於民國104年7月7
日下午2時25分,在本院桃園簡易庭第四法庭行言詞辯論,特此
裁定。
中  華  民  國 104  年  6  月  2  日
         桃園簡易庭 法 官 姚懿珊
以上為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裁定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04  年  6  月  5  日
               書記官 陳智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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