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北簡易庭104年度北簡字第3947號民事裁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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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4年度北簡字第3947號
上 訴 人  劉家梅
上列上訴人與被上訴人花旗(台灣)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間請
求給付簽帳卡消費款事件,上訴人對於中華民國一百零四年五月
十九日本院第一審判決提起上訴,惟未繳納裁判費。查,本件訴
訟標的金額為新臺幣壹拾壹萬壹仟玖佰柒拾玖元,應徵第二審裁
判費新臺幣壹仟捌佰叁拾元,茲依民事訴訟法第四百三十六之一
第三項、第四百四十二條第二項前段規定,限上訴人於收受本裁
定送達後三日內向本院(臺北市○○區○○路○○○號)補繳上
開裁判費,逾期不繳,駁回其上訴,並依民事訴訟法第四百四十
一條之規定補正上訴理由,特此裁定。
中  華  民  國 104  年  6  月  1  日
         臺北簡易庭 法 官 劉宇霖
以上為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裁定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04  年  6  月  1  日
               書記官 吳建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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