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北簡易庭103年度北簡字第13029號民事裁定
覺得這篇裁判書有幫助嗎?分享給需要的朋友: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3年度北簡字第13029號
上 訴 人
即 原 告 億欣營造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徐柏輝
上列上訴人與被上訴人富國資融股份有限公司間請求確認本票債
權不存在事件,上訴人對於中華民國104年4月30日本院第一審判
決,提起第二審上訴。查本件上訴訴訟標的金額為新臺幣陸仟玖
佰陸拾萬伍仟元,應徵第二審裁判費新臺幣玖拾叁萬陸仟捌佰伍
拾貳元,未據上訴人繳納,亦未提出上訴狀繕本,茲依民事訴訟
法第436條之1第3項準用同法第442條第2項前段規定,限上訴人
於收受本裁定送達後五日內如數補繳裁判費,並提出上訴狀繕本
1件,逾期不補,則駁回其上訴,特此裁定。
中 華 民 國 104 年 6 月 2 日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臺北簡易庭
法 官 蔡寶樺
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本件裁定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04 年 6 月 2 日
書記官 陳福華