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北簡易庭103年度北簡字第13029號民事裁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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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3年度北簡字第13029號
上 訴 人
即 原 告 億欣營造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徐柏輝
上列上訴人與被上訴人富國資融股份有限公司間請求確認本票債
權不存在事件,上訴人對於中華民國104年4月30日本院第一審判
決,提起第二審上訴。查本件上訴訴訟標的金額為新臺幣陸仟玖
佰陸拾萬伍仟元,應徵第二審裁判費新臺幣玖拾叁萬陸仟捌佰伍
拾貳元,未據上訴人繳納,亦未提出上訴狀繕本,茲依民事訴訟
法第436條之1第3項準用同法第442條第2項前段規定,限上訴人
於收受本裁定送達後五日內如數補繳裁判費,並提出上訴狀繕本
1件,逾期不補,則駁回其上訴,特此裁定。
中  華  民  國  104 年  6  月  2  日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臺北簡易庭
               法 官 蔡寶樺
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本件裁定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04 年  6  月  2  日
               書記官 陳福華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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