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臺東地方法院102年度婚字第67號民事裁定

裁判字號:臺灣臺東地方法院102年婚字第67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02年10月18日

裁判案由:離婚


臺灣臺東地方法院民事裁定102年度婚字第67號原告 羅雲蘭 被告 白長信 上列當事人間請求離婚事件,前經本院言詞辯論終結,茲因尚有應行調查之必要,應再開言詞辯論,並指定民國一百零二年十一月二十七日下午二時三十分,在本院民事第一法庭為言詞辯論期日,特此裁定。
中華民國102年10月18日
家事法庭法官范乃中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裁定不得抗告。
中華民國102年10月18日
書記官許惠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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