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高雄地方法院89年度聲字第2713號刑事裁定

裁判字號:臺灣高雄地方法院89年聲字第2713號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89年11月21日

裁判案由:聲請單獨宣告沒收違禁物


臺灣高雄地方法院刑事裁定八十九年度聲字第二七一三號
聲請人臺灣高雄地方法院檢察署檢察官右聲請人聲請單獨宣告沒收案件(八十九年度聲沒字第一一二八號),本院裁定如左:
主文第一級毒品海洛英貳包(驗後合計淨重壹點伍貳公克)沒收銷燬之。
其餘聲請駁回。
理由
一、本件聲請意旨略以:被告甲○○涉嫌施用毒品案件,被告經本院以民國八十八年度毒聲字第九三0七號裁定送觀察、勒戒後,認無繼續施用毒品之傾向,業經聲請人於八十八年十二月二十八日以八十八年度毒偵字第三三0一號為不起訴處分確定,扣案之第一級毒品海洛英及第二級毒品安非他命,均係違禁物,爰依法聲請單獨宣告沒收。
二、按違禁物得單獨宣告沒收;又查獲之毒品,不問屬於犯人與否,均沒收銷燬之,刑法第四十條但書、毒品危害防制條例第十八條第一項分別定有明文。查本件扣案之毒品(扣押物品清單保管字號八十八年度檢總字第一二二八號),經分別送請法務部調查局及高雄醫學院附設中和紀念醫院鑑定結果,其中白粉二包部分,確係第一級毒品海洛英,有法務部調查局八十九年二月三日(00)000000000號鑑定通知書一紙附卷可稽,故此部分,核為違禁物,依首揭之說明,認此部分之聲請為正當,應予准許。然扣案晶體部分,經送高雄醫學院附設中和紀念醫院檢驗結果,並未發現有甲基安非他命之毒品成份一情,有該院八十九年十月十一日編號P0000000號檢驗報告單一紙在卷可參,此部分既尚無法證明係屬毒品危害防制條例所管制之毒品,聲請人併予聲請單獨宣告沒收,依法無據,故此部分之聲請應併予駁回。爰依刑事訴訟法第二百二十條、刑法第四十條但書、毒品危害防制條例第十八條第一項規定,裁定如主文。
中華民國八十九年十一月二十一日
臺灣高雄地方法院刑事庭
法官陳淑卿如不服本裁定,應於送達後五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
右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書記官陳朝宗中華民國八十九年十一月二十二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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