裁判字號:臺灣高雄地方法院89年訴字第2871號民事判決
裁判日期:民國89年11月21日
裁判案由:清償借款
臺灣高雄地方法院民事判決八十九年度訴字第二八七一號
原告玉山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法定代理人丙○○訴訟代理人丁○○被告乙○○
甲○○右當事人間請求清償借款事件,本院判決如左:
主文被告應連帶給付原告壹佰壹拾肆萬陸仟零柒拾捌元,及如附表所示之利息、違約金。
訴訟費用由被告連帶負擔。
本判決第一項於原告以新台幣叁拾捌萬貳仟元或等值之中央政府建設公債八十三年甲類一期債票供擔保後,得假執行。但被告如於假執行程序實施前,以新臺幣壹佰壹拾肆萬陸仟零柒拾捌元為原告預供擔保,得免為假執行。
事實
甲、原告方面:
一、聲明:求為判決除假執行擔保金額外如主文所示。
二、陳述:被告乙○○於民國八十六年十二月八日邀同被告甲○○為連帶保證人,向原告借款二筆,金額分別為新台幣(下同)一百萬元及二十六萬元,約定借款期間皆自八十六年十二月八日起至九十三年十二月八日止,按月繳納利息;利息則分別按年息百分之八點七五、百分之九點二五計算。如未按期給付,即喪失期限利益,全部債務視為到期,其逾期在六個月以內者,按上開利率百分之十,超過六個月以上者,按上開利率百分之二十計付違約金。詎被告乙○○竟自八十九年四月八日起即未按期攤還本息,依約即視為全部到期,被告尚欠如主文所示之本金、利息及違約金未為清償,雖屢經催討,被告均置之不理,為此依消費借貸及連帶保證之法律關係,提起本件訴訟。
三、證據:提出借據、約定書、交易明細查詢單等影本各二份及戶籍謄本一份為證。
乙、被告方面:
一、聲明:㈠原告之訴駁回。
㈡訴訟費用由原告負擔。
㈢如受不利之判決,願供擔保,請准宣告假執行。
二、陳述:系爭借據確由被告所簽立,對於原告請求之金額、利息及利息起算日等亦不爭執,惟被告現並無清償能力。
理由
一、本件原告主張之事實,已據其提出與所述相符之借據、約定書及交易明細查詢單等影本為證,被告對此亦不為爭執,僅辯稱其等現無清償能力等情,是本院依調查之結果,堪信原告之主張為真實。
三、按借用人應於約定期限內,返還與借用物種類、品質質、數量相同之物;遲延之債務,以支付金錢為標的者,債權人得請求依法定利率計算之遲延利息,但約定利率較高者,仍從其約定利率;當事人得約定債務人不履行債務時,應支付違約金;民法第四百七十八條前段、第二百三十三條第一項、第二百五十條第一項分別定有明文。本件被告乙○○向原告借款後,並未按期繳納,被告甲○○為借款之連帶保證人,自應就被告乙○○所積欠原告之剩餘債務,負連帶清償之責。從而,原告依消費借貸及連帶保證之法律關係,請求被告乙○○、甲○○連帶給付剩餘借款一百一十四萬六千零七十八元,及如附表所示之利息、違約金,即屬正當,應予准許。
四、兩造 陳明 願供擔保請為宣告假執行或免為假執行,經核均與規定相符,爰分別酌定相當之擔保金額予以宣告。
五、據上結論,本件原告之訴為有理由,依民事訴訟法第八十五條第二項、第三百九十條第二項、第三百九十二條,判決如主文。
中華民國八十九年十一月二十一日
臺灣高雄地方法院民事第二庭~B法官林靜梅右為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如對本判決上訴,須於判決送達後廿日內向本院提出上訴狀。
中華民國八十九年十一月二十一日~B法院書記官陳國榮~F0~T32┌─────────────────────────────────────────────────────────────┐│附表:新台幣八十九年度訴字第二八七一號│├─┬────────┬───────┬─────────┬────────┬────────────────────┬──┤│編│借款金額│年利率│剩餘本金│利息起算日│違約金│備考││號│││││││├─┼────────┼───────┼─────────┼────────┼────────────────────┼──┤│1││││自89年04月08日│自89年05月09日起至清償日止,逾期在六個││││一百萬元│百分之八點九│九十五萬四千六百零│起至清償日止│月以內者,依上開利率之一成,逾期超過六││││││二元││個月以上者,依上開利率之二成給付違約金。││├─┼────────┼───────┼─────────┼────────┼────────────────────┼──┤│2││││自89年04月08日│自89年05月09日起至清償日止,逾期在六個││││二十六萬元│百分之九點四│十九萬一千四百七十│起至清償日止│月以內者,依上開利率之一成,逾期超過六││││││六元││個月以上者,依上開利率之二成給付違約金。││├─┴────────┴───────┴─────────┴────────┴────────────────────┴──┤│本金合計為新臺幣一百十四萬六千零七十八元(000000+191476=0000000)│││└─────────────────────────────────────────────────────────────┘