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臺南地方法院112年度訴字第923號民事裁定
覺得這篇裁判書有幫助嗎?分享給需要的朋友:
裁判字號:臺灣臺南地方法院112年訴字第923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13年06月18日
裁判案由:確認本票債權不存在等
臺灣臺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112年度訴字第923號上訴人即原告 蘇昭博 以上上訴人與被上訴人 李富台 因確認本票債權不存在等事件,上訴人提起上訴到院,查本件訴訟標的價額為新臺幣2,190,000元,應徵第二審裁判費新台幣34,021元,未據上訴人繳納,茲依民事訴訟法第442條第2項規定,限該上訴人於收受本裁定後5日內如數向本院繳納,逾期即駁回其上訴,特此裁定。
中華民國113年6月18日
民事第二庭法官林福來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如不服本裁定關於訴訟標的價額之核定,得於收受裁定正本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並繳納抗告裁判費新臺幣1,000元整。
中華民國113年6月18日
書記官鄭伊汝