裁判字號:臺灣臺南地方法院113年補字第591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13年06月18日
裁判案由:侵權行為損害賠償
臺灣臺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113年度補字第591號原告 邱麗蓉 上列原告與被告 劉淑美 間侵權行為損害賠償事件,原告起訴未據繳納裁判費。查本件訴訟標的金額為新臺幣(下同)60萬元,應徵收第一審裁判費6,500元。茲依民事訴訟法第249條第1項但書之規定,限原告於收受本裁定送達翌日起7日內如數補繳,逾期未繳,即駁回其訴,特此裁定。
中華民國113年6月18日
民事第三庭法官丁婉容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裁定不得抗告。
中華民國113年6月18日
書記官鄭梅君