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臺南地方法院113年度簡上附民移簡字第55號民事裁定 覺得這篇裁判書有幫助嗎?分享給需要的朋友: 分享 LINE Twitter 複製 裁判字號:臺灣臺南地方法院113年簡上附民移簡字第55號民事裁定裁判日期:民國113年06月18日裁判案由:損害賠償臺灣臺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113年度簡上附民移簡字第55號原告 蔡金焰 被告 陳建松 上列當事人間請求損害賠償事件,本院裁定如下:主文本件準備程序終結。中華民國113年6月18日民事第一庭法官盧亨龍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本裁定不得抗告。中華民國113年6月19日書記官彭蜀方