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臺南地方法院113年度補字第596號民事裁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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裁判字號:臺灣臺南地方法院113年補字第596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13年06月18日

裁判案由:分配表異議之訴


臺灣臺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113年度補字第596號原告 吳國文吳國華 之繼承人被告 卓姿妤 上列當事人間請求分配表異議之訴事件,原告起訴未據繳納裁判費。按分配表異議之訴之訴訟標的價額,以原告主張因變更分配表而得增加之分配額為標準定之(最高法院76年台上字第2782號判決意旨參照)。查本件訴訟標的價額核定為新臺幣(下同)655,366元,應徵收第一審裁判費7,160元。茲依民事訴訟法第249條第1項但書之規定,限原告於收受本裁定送達翌日起5日內如數補繳,逾期未繳,即駁回其訴,特此裁定。
中華民國113年6月18日
民事第四庭法官張家瑛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如不服本裁定關於訴訟標的價額之核定,得於收受裁定正本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並繳納抗告裁判費新臺幣1,000元整。
中華民國113年6月18日
書記官陳雅婷

歷審裁判

  • 本件無歷審裁判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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