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臺南地方法院113年度補字第597號民事裁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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裁判字號:臺灣臺南地方法院113年補字第597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13年06月18日

裁判案由:請求損害賠償


臺灣臺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113年度補字第597號原告臺南市政府消防局法定代理人 李明峯 訴訟代理人 葉張基 律師
林韋甫 律師上列原告與被告 楊絢惠 即楊絢惠建築師事務所間請求損害賠償事件,原告起訴未據繳納裁判費。查本件訴訟標的金額為新臺幣(下同)3,089,233元,應徵收第一審裁判費31,591元。茲依民事訴訟法第249條第1項但書之規定,限原告於收受本裁定送達5日內補繳上開裁判費,逾期不補正,即駁回其訴,特此裁定。
中華民國113年6月18日
民事第三庭法官王參和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本裁定不得抗告。
中華民國113年6月19日
書記官沈佩霖

歷審裁判

  • 本件無歷審裁判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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