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臺南地方法院112年度重訴字第300號民事裁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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裁判字號:臺灣臺南地方法院112年重訴字第300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13年06月18日

裁判案由:所有權移轉登記


臺灣臺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112年度重訴字第300號上訴人 王秋琪 訴訟代理人 蘇清水 律師
黃聖珮 律師 黃郁庭 律師被上訴人 張瓊月 上列當事人間請求所有權移轉登記事件,上訴人對於本院民國113年4月30日112年度重訴字第300號第一審判決不服,提起上訴,未據繳納裁判費。查本件訴訟標的價額業經本院112年度補字第817號裁定核定為新臺幣(下同)10,311,008元確定,上訴人對於本件判決全部聲明不服,其上訴利益為10,311,008元,應徵收第二審裁判費154,224元,茲依民事訴訟法第442條第2項規定,限上訴人於本裁定送達翌日起30日內如數補繳,如逾期未繳,即駁回其上訴。又上訴人未於上訴狀表明上訴理由,併應速予補正,並應按應受送達之他造人數提出繕本到院,特此裁定。
中華民國113年6月18日
民事第三庭法官吳彥慧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如不服本裁定關於上訴利益之核定,得於裁定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須附具繕本),並繳納抗告裁判費新臺幣1,000元;命補繳裁判費部分不得抗告。
中華民國113年6月19日
書記官謝靜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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