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臺南地方法院113年度聲字第37號民事裁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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裁判字號:臺灣臺南地方法院113年聲字第37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13年06月18日
裁判案由:聲請迴避
臺灣臺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113年度聲字第37號聲請人 蔡信行
蔡 劉惠英 蔡凱翔 蔡宜妙 蔡睿丞 蔡紫緹
蔡松倫 蔡柏緯
黃馨誼 蔡振壽 相對人 蔡信郎 上列聲請人因與相對人間請求所有權除去妨害等事件,聲請法官迴避,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聲請人應於本裁定送達翌日起5日內,補繳裁判費新臺幣500元,如逾期未繳,即駁回其聲請。
理由
一、按聲請迴避,徵收裁判費新臺幣500元,民事訴訟法第77條之19第2項第1款定有明文。
二、經查,聲請人就本院112年度重訴字第343號請求所有權除去妨害等事件,於民國113年3月1日具狀聲請法官迴避,依上開規定,應繳納裁判費新臺幣500元,然未據聲請人繳納,茲命聲請人於本裁定送達翌日起5日內補繳,如逾期未繳,即駁回其聲請,特此裁定。
中華民國113年6月18日
民事第三庭審判長法官蘇正賢
法官田幸艷法官吳彥慧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本裁定不得抗告。
中華民國113年6月18日
書記官謝靜茹